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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巢湖地域文化老家的街口有块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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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志

我的老家,在巢湖半岛烔炀河镇老街的东街上,坐北朝南,东邻李鸿章当铺,西边十多米是东街与中街的交口。街口南墙上,有一方石碑,立于多年前(清同治7年,公元年),是烔炀古镇标志性历史遗存物。

△图右红砖房为作者老家

东街口是老街的中心,应该也是人来人往最频繁的地方,在这个位置立碑,倒是真能引人注目。不过这块碑怎么会镶嵌在人家的山墙里,就成了一个难解的谜。或许这街口原就是告示之地,被人占了盖房子,还把石碑当砖石用了。也有人认为是房主对石碑的有意保护,我觉得有点牵强附会,恐怕是想多了。

老街后来荒废了,房倒墙坍了许多,石碑也露了出来。我是退休后回乡探亲,才得以一睹全貌,读了碑文的。碑的标题是“正堂陈示”,前缀很长,都是些无聊头衔,实质就是“巢县正堂陈拟禁约各条勒石烔炀镇”这几个字,落款是“同治七年八月初一日”。正文不长,移录如下:

正堂陈示

钦赐花翎知府衔、尽先补用同知直隶州巢县正堂加一级随带加一级记录一次陈,拟禁约各条,勒石烔炀镇:

一、耕牛有功于人,例禁私宰。然愚民畏法,每不敌私之肫。今定例,如有私宰耕牛者,务仰诸绅董与地保去理论。每条罚钱廿千,存公。以备修桥,补路,施怙,施药。倘此等顽民后犹不悟,仍蹈前非,当地诸绅董与地保当禀案本县闻知。定捉严惩,从重制罪不贷。

一、近有倒七戏,名目淫词丑态,最易摇荡人心,关系风化不浅。嗣后,如有再演此戏者,绅董及地保亦宜禀案本县捉拿,定将此写戏、点戏与班首人等一并枷杖。

一、开场聚*,例有明禁;开设烟馆,亦非正业。务当各自痛戒,及早回头。至于村庄居家往来,非系亲族即是邻里,尤不可在村内开设烟馆,以致良家子弟渐次无望。当地绅董及地保均当禁戒,如不遵禁,即禀本县闻知。

一、遇有命案,务当报官相验,听从审办。果系凶手所为,应得之罪。断不许自持尸亲,先到伊家肆毁,辱骂殴打。妇女在婆家短见轻生,其娘家亦不许纠领多人,前往拼闹。此等藉尸逞忿之风,实属可恨。当地绅董与地保应严禁。如或不知,本县闻此,亦必急提重究。

右仰远近知照

同治七年八月初一日

由于岁月侵蚀,有几个字已无法辨认,但于文意无碍。石碑实物的历史信息很多,我也没那个能力一一解读,但其直观的禁约条文,还能够看个明白。

同治七年,离清朝灭亡只有40来年,当属晚清。那个时候,太平天国、捻*,还有白莲教、红灯照,闹腾了十大几年,咸丰30而殁,同治6岁即位,两宫垂帘听*,官府失措,百姓跑反,经济萧条,社会混乱,烔炀河自然不能幸免。我最近看过的一系列烔炀家谱中,都有各种跑反、避乱、逃荒的记录。这个时期,烔炀镇治安不稳、乱象环生,就不足为奇了。

禁约首禁私宰耕牛。农耕社会,耕牛为本,农民不会随意屠宰自己的当家耕牛,但不法屠户是不管农民死活的。有不法屠户,就有大胆盗贼,或者说有大胆盗贼,就有不法屠户,或者既是不法屠户,又是大胆盗贼。乱世之中,更是大胆不法之事横行之时,彼时之烔炀,怕是盗窃成风、私宰泛滥,田不能耕,民不聊生。不然,事情也闹不到县衙里,县太爷也不会闲得无聊,要到烔炀街上勒石以禁。

地保是清朝统治体系的终端,士绅阶层是*权治理体制的重要基础。所以,县太爷的禁“私宰耕牛”,首先是让地方自治执行,规定了绅董里保“上前理论”“禀案本县(捉拿严惩)”的义务,也赋予了“每条罚钱二十千”的权力。至于罚没收入,要求用于“修桥补路、施医施药”,但谁来监督则没有明示,这大概就是县太爷让地方做事,所给予的甜头吧。

曾经在一份庐剧起源的资料上看到,烔炀河这块石碑是年被发现的,为庐剧发展史提供了迄今为止最早的实物线索,说的就是碑文禁约第二条提到的“倒七戏”。倒七戏是庐剧的前身和别称。年的倒七戏在庐剧发展的哪个阶段,不是我关心的话题,我关心的是禁约的具体内容。

禁约第二条的文字表述,不是法条体例常态,倒像是教师爷在给人说教。县太爷先是点出倒七戏中存在的不良现象,“近有倒七戏,名目淫词丑态,最易摇荡人心,关系风化不浅。”再提出处理办法,“嗣后如有再演此戏者,诸绅董与地保,亦宜禀案本县捉拿。”还明确了罚则,“定将此写戏、点戏与班首人等,一并枷杖。”

这条禁约很有意思。县太爷不让地方绅董对淫秽倒七戏问题直接采取措施,只是让他们发现嫌疑要向县衙通风报信,而由县衙派人来捉拿归案。说明县衙对私宰耕牛的严重犯罪与有伤风化的一般违法是严格区别对待的,前者地方上可以现场处置,后者则必须由县衙直接受理。

再看其处理方法,写戏的,演戏的,点戏的,统统拿下,而且演戏的只问班首,不问其他,是不是既非常周全彻底,又把分寸拿捏的准确到位?至于量刑,则是一并枷杖,就觉得措施很了得。你可别小看枷杖,轻则皮肉受苦,重则一命呜呼,全在县太爷的一念之间(也没多么玄乎,都有具体规制的)。

不过在我看来,这条禁约是官样文章、形同虚设的。倒七戏形式灵活,大都是10人以下的草台班子,田间地头、村闾街巷,随时随地,都可以演起来。哪个绅董地保无事可干去禀报县衙?县衙哪来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去缉捕捉拿?所以,看起来振振有词,实际上虚张声势,鸟用没得。看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不分古今,历朝历代都有。

倒七戏在烔炀河有广泛的受众,老百姓都亲切地称呼它为“小倒戏”。记得是文革以后,我家隔壁的当铺那边,就有一个戏园子,每天都有小倒戏的演出,全本戏、折子戏、花腔小戏一应俱全,看戏的人场场爆满。当然,如今信息渠道太多,进剧场的人越来越少,看庐剧的就更不好说了。

禁约之三为禁*与*。县太爷开宗明义,论证了*与*之非:“开场聚*例有明禁”,“开设烟馆亦非正业”,“务当各自痛戒及早回头”。

县太爷说得没错,《大清律例·杂律》中,就有专门的禁*法条:“凡*博,不分兵民,俱枷号两月。”凡民人“开场诱引*博,经旬累月,聚集无赖,放头、抽头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官员“有犯屡次聚*及经旬累月开场者,发往乌鲁木齐等处,效力赎罪”,等等。雍正七年(年)的禁烟法令,就对开设烟馆有严格规制:“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地保、邻佑人等,俱杖一百,徒三年。”可以算得上是严刑峻法了。

县太爷接着便语重心长起来:“至于村庄居家,往来非系亲族,即是邻里,尤不可在村内开设烟馆,以致良家子弟渐*无*。”年鸦片战争后,国门被打开,列强强行输入鸦片,农村普遍种植鸦片,有钱人家普遍吸食鸦片,城乡到处都有烟馆烟*,华夏大地积贫积弱,县太爷所虑不是空穴来风。

虽然陈县令要求“当地绅董及地保均当禁戒,如不遵禁即禀本县断处”,但肯定是收效甚微的。同治以后的清朝末年,清*府甚至有鼓励种烟的*策和举措,国人深受鸦片所害,许多家庭因此破碎,许多男儿因此梦断。如果不是新成立,人民*权摧枯拉朽,一举清除***,东亚病夫的帽子还不知要戴在头上多少年。

禁约之四,是对民间闹丧行为的管制措施。

禁约指出,“遇有命案,总当报官相验,听候审办。”接着,禁约罗列了两种常见的闹丧形式,一是受害者家属“自持尸亲,先到伊家,肆毁财物”;二是“妇女在婆家短见轻生,其娘家……纠领多人前往拼闹”。禁约要求,对此等籍尸逞忿之风,“当地绅董与地保应严禁,如或不知,本县闻此,亦必急提重究。”

县太爷对籍尸逞忿之风,也就是闹丧事件,深恶痛绝,谓其“真属可恨”。他认为。“果系**断*应得之罪”,即使是嫌疑犯罪行确实,也不许受害人家属到嫌疑人家闹事,而应该“听候审办”,让县衙依法惩处。不管这条禁约的实际效果如何,单就这管制措施透视出的意味,就颇有些现代法制思想和理念的影子。

倘若真的各方照此办理,社会风气一定会得到净化,民间纷争一定能够得到很好化解,治安秩序也会明显好转,经济社会发展得以促进,百姓生活也能得到改善。只是我们现在无法知道,禁约之后,当地闹丧之风是不是有所收敛,再有此类事件发生时绅董与地保能不能严禁,县衙能不能及时了解基层情况,会不会或者能不能真正做到急提重究。

烔炀河的“正堂陈示”碑,实际上是一种乡村教育形式,其对民众的震慑与教化之用不言而喻。我没有查到同治巢县知县的资料,不知道陈炳的具体情况。据说立碑者陈炳,同治七年时仅是巢县代理知县,但却很勤勉,做了不少事,*声不错,不仅在烔炀河整肃治安,巢城浮桥也是在他的倡督下建成。如果他有临时观念,得过且过,我们今天可能就看不到这方“正堂陈示”石碑了。

最忆是巢州致力于传递乡音乡情,鼓励家乡人书写家乡事……

作者/来源:最忆是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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