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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野鸟数万只被判赔偿1600余万中安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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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西皮肤病医院 http://news.39.net/bjzkhbzy/210816/9321918.html

6月4日,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据了解,我省法院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案件件,审结件,判处涉环境犯罪人;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件,涉案金额46.77亿元。另外,全年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件,审结件,其中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件。

 扬子鳄保护区内企业拆除后应获补偿

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渡乡杨林村,属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该区*府基于中央环保督察及“绿盾”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工作要求,向恒泰公司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责令恒泰公司于年10月10日前将其在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就拆迁原则、存疑评估处理以及付款方式进行了承诺。恒泰公司自行拆除了建筑物后,*渡乡*府向其支付补偿款万元。因双方对剩余补偿款数额有异议,区*府一直未支付剩余补偿款,恒泰公司提起行*诉讼。

宣城市中院审理认为,区*府基于环保整改工作要求责令恒泰公司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不动产并无不当,但对于恒泰公司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区*府在向恒泰公司支付万元补偿款后,以双方就剩余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为由一直未作补偿决定,是部分行*不作为,因此,判决责令区*府对恒泰公司作出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判令区*府在依法作出正式评估报告后对恒泰公司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

 巢湖捕鱼33人被判刑

年1月至5月,魏某某明知巢湖水域处于禁渔期间,仍与邓某某、汪某某等人采取“下地笼”“刀鱼网”等非法方式,捕捞水产品7.5万余斤,非法获利45万余元,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巢湖市检察院于年10月13日向巢湖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某等33人违反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多次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魏某某等33人十八个月有期徒刑至两个月拘役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并判令赔偿相应的渔业资源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用法律的“界碑”守住自然生态安全的边界,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遏制非法捕捞,维护巢湖乃至长江中下游流域生态系统平衡。

 捕野鸟被判赔偿余万

年4月至10月期间,刘某等13人非法猎捕灰头鹀、栗鹀、*胸鹀以及黑水鸡等野生鸟类,并由石某某、马某等收购后销往外地。经鉴定,上述野生鸟类均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参考单价为元/只。刘某等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总计只,在现场搜查中发现鸟类死体只,活体只。

五河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石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判处马某等12人罚金九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判决刘某等13人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合计万余元;石某某等3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万余元,并对刘某等13人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法院在严惩石某某等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后,依法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有力震慑了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对于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促进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具有重要意义。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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