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皖执号
本院根据已生效的()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晓华与秦为旭、程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秦为旭、程向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秦为旭、程向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一)被告秦为旭、程向红于()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晓华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按2%/月计算,自年1月1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由被告秦为旭、程向红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向红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程向红的银行存款、国土、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部分财产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查封)。
有关人员如若知晓被执行人程向红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巢湖市人民法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能够全部或部分实现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周晓华承诺将给予高额悬赏金作为奖励。具体如下:
1、根据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所提供执行线索而执行到本院账户金额的40%给予悬赏金;
2、根据提供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由执行抵债给申请人的,申请人按照抵债金额的40%给予悬赏金。
特此公告。
举报-联系人:王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被执行信息:程向红(公民身份号码:)。
巢湖市人民法院
尚法崇德持廉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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