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4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暨年度典型案例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全国*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及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务廉*专员李明义共同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10个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点,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坚持服务*和国家工作大局。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服务保障*和国家工作大局。
本次发布的年度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因倾倒生活垃圾、废酸油渣等固体废物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审理在巢湖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洞庭湖非法采砂等行为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禁令实施,维护长江生态系统稳定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依法审理盗掘*河流域陶寺遗址古墓葬刑事案件,对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切实保护传承弘扬*河文化,延续中华文明历史文脉,服务*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实施和*河文化公园建设。
二是贯彻严惩重处、注重修复的司法理念。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盗掘古墓葬等犯罪行为,依法处以实刑、慎用缓刑。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案件,尤其涉事人数众多的跨行*区划倾倒案件中,既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非法处置者等直接从事侵权行为者的侵权责任,也依法追究运输者、提供场所者的相应责任,既判令生产销售企业本身承担责任,也判令其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补充责任,对受损生态环境予以全方位保护。突出环境司法注重修复的理念。
在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依法判令由侵权人承担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受损生态环境予以清理整治支出的相关费用,促进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立足环境要素修复需求和企业生产发展实际,探索适用由污染企业以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等方式折抵赔偿费用的裁判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升级改造,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三是呈现要素多元、程序复合的案件特征。近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
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范围、保护对象和诉讼过程也呈现出要素多元、类型多样、程序复合等特点。本次发布的年度典型案例,保护对象包括大气、水、土壤、矿产、古墓葬群、名胜古迹等环境资源要素,诉讼类型包括刑事、民事、行*三大传统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公益类诉讼,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在已有另案刑事生效裁判文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上体现了多种诉讼类型之间的衔接协调,标志着环境司法的专业化、专门化和体系化发展正在逐渐走向规范、成熟。
下面,着重介绍其中的三个案例。
被告单位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尔明污染环境案,是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被判处实刑的涉气候变化应对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表明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ODS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引导聚氨酯泡沫生产等相关行业转型升级,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在洞庭湖腹地非法采砂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另案追究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判令当事人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确保长江母亲河一江碧水绵延后世、惠泽人民。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垃圾综合处理厂长年、大量倾倒未经处理的垃圾以及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造成租用农地严重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等高达1.31亿余元。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垃圾综合处理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其实际投资人承担补充责任并另案追究刑事责任,为解决“垃圾围城”,打造宜居美丽乡村提供了司法范例。
目录
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盗掘古墓葬案
二、被告单位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尔明污染环境案
三、丰都县东洋国电站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处罚案
四、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诉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72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诉魏安文等3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河南省濮阳市人民*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一
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盗掘古墓葬案
年11月至年6月,张小建等11人形成盗掘古墓葬团伙,先后多次在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陶寺村北等地盗掘古墓葬十四座,所出土文物包括青铜鼎、青铜簋、青铜编钟、青铜鬲、青铜匜、青铜鱼片、青铜方盘等,上述文物倒卖后共获利余万元。经鉴定,上述被盗墓葬系东周时期墓葬,均属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中,被告人张小建在盗墓活动中,策划预谋、安排分工、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依法应系主犯;被告人段虎杰、张利斌既组织预谋又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系主犯;被告人闫振峰、郭建强探墓、盗墓并监督“出货”,系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张晓东等6人系从犯。一审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决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不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河流域陶寺遗址发生的盗掘古墓葬刑事案件。*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陶寺遗址位于山西省襄汾县陶寺村南,是*河中游地区以龙山文化陶寺类型为主的遗址,是华夏文明的源头之一。案涉襄汾县陶寺北古墓葬群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巨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人民法院结合案涉盗掘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体现了严惩重处,推进*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坚定决心,对保护、传承、弘扬*河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二
被告单位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尔明污染环境案
被告单位明禾公司成立于年3月8日,主要从事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的生产,以及聚氨酯保温材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化学品)、塑料材料、建筑材料批发零售,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祁尔明。年8月至年6月,被告人祁尔明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购买,并用于被告单位明禾公司生产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期间,被告单位明禾公司共计购买三氯一氟甲烷.50吨。经核算,被告单位明禾公司在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产过程中,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为.70千克。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明禾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用于生产保温材料并出售,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祁尔明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禁止用于生产,主动购入用于公司生产保温材料并销售,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亦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明禾公司罚金70万元,判处被告人祁尔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被判处实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三氯一氟甲烷(俗称氟利昂)为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属于对大气污染的有害物质。我国是《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于年9月27日即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其中三氯一氟甲烷作为第一类全氯氟烃,被全面禁止使用。本案的正确审理和判决,明确表明人民法院严厉打击ODS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聚氨酯泡沫等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具有良好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定维护全球臭氧层保护成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
三
丰都县东洋国电站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处罚案
丰都县东洋国电站(以下简称东洋电站)的厂房建立在丰都县境内,主要向乌江支流的里头河流域取水,其取水口位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龙射镇七跃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东洋电站自投产运营以来一直未取得取水许可证而擅自取水。彭水县水利局经立案调查、组织听证、通知其限期更换取水口等程序,于年4月25日作出彭水罚〔〕第1号行*处罚决定书,对东洋电站作出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拆除取水设施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处罚决定。东洋电站不服,提起行*诉讼,请求撤销该行*处罚决定。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彭水县水利局对东洋电站的取水行为具有管理职权,东洋电站未经批准长时间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取水,并在主管部门已责令其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及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设施后未予主动纠错,彭水县水利局据此对其处以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判决驳回东洋电站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水电站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无证取水受到行*处罚引发的行*诉讼案件。自然保护区系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本案中,东洋电站将其取水口建立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且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取水发电,给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人民法院支持行*机关依法施以行*处罚,体现了对无证取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司法力度。
四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6月至8月,夏顺安等1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号、沅江采号采砂船、江苏籍号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采区非法采砂。夏顺安等15人分工负责,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获利总额为.33万元。经鉴定:夏顺安等15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其中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为2.65万元,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和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所需的费用,分别为7.97万元和.61万元,合计.58万元。夏顺安等人非法采矿罪已经另案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年7月,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夏顺安等15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夏顺安等15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构成非法采砂,因此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予赔偿。一审判决夏顺安对因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8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夏顺泉等14人依据其具体侵权行为分别在万元至3.80万元不等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在洞庭湖域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洞庭湖是长江流域重要的调蓄湖泊,具有丰富的水域岸线资源。本案所涉下塞湖,地处洞庭湖腹地,又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内矿产资源丰富。夏顺安等人非法采砂行为,严重威胁洞庭湖河床的稳定性及防洪安全,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存环境和洞庭湖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在另案追究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功能,判令非法采砂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并赔礼道歉,体现了惩治和修复并重,统筹适用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对切实营造守护一江碧水的社会氛围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五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1月开始,李永强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以下简称卫洁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年5月,李永强代表卫洁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竹湖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竹湖大岭北约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卫洁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后李永强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时间长达十年。经检测,卫洁垃圾厂倾倒垃圾的方量为.10立方米,质量为24.78万吨。经鉴定,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35万元。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府成立工作小组对垃圾场进行前期整治,工程费用约.60万元。在整治处理阶段,当地*府以*府采购的方式委托中标企业联合体于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主要工作,于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清理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工程费用为.57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9万元,监测、鉴定、勘测费用合计44.89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卫洁垃圾厂赔偿上述费用,其实际投资人李永强在企业对上述费用不能清偿时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作为经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卫洁垃圾厂受利益驱使,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恣意丢弃原生垃圾,造成生态环境在近十年时间里持续受损,受损的生态环境已无法在短期内恢复。一审判决卫洁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约1.31亿元,李永强对上述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涉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年来,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