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新安晚报」
本报讯8月25日,由淮北市检察院分别提起公诉的邓军、杜长棣等两起厅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先后在淮北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或作出宣判。
邓军原系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副主任,省稻香楼宾馆党委书记、经理(副厅级),其涉嫌受贿一案于当天上午在淮北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年至年,被告人邓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采购、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事项谋取利益,收受安徽某装饰公司总经理陈某等14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邓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以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重点阐述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犯罪的成因以及本案的警示教育意义。被告人邓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杜长棣原系省投资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正厅级)。据淮北市检察院指控,年至年,被告人杜长棣在担任安徽国风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原地级巢湖市副市长,省投资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以及安控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余万元。年至年,被告人杜长棣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安排他人将其私人消费的发票在省投资集团和皖投铁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省投资集团下属公司)报销,或以开展公司业务为名,多次安排有关工作人员为其购买购物卡,两项合计共侵吞公款93万余元。此外,年至年,被告人杜长棣还违反省国资委及省投资集团内部的管理规定,违规决定由单位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或违规出借公款,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天下午,淮北市中级法院就杜长棣涉嫌3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对检察机关上述指控全部予以确认,同时鉴于杜长棣具有索贿、坦白、自首、真诚悔罪以及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