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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9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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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合肥市住房危险性鉴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住房危险性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公开择优的原则,由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梳理,住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进行危险性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因自然损坏或各种灾害损坏的;因毗连或邻近建筑的新建、扩建、加层、改造而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安全排查等专业机构认定,主要承重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其他可能危及住房使用安全的。

《实施细则》明确,委托住房危险性鉴定时,应当向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住房危险性鉴定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委托鉴定内容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合肥市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具备住房危险性鉴定能力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鉴定单位应当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经检测鉴定为C级或D级危险住房的,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应将检测鉴定结果报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由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组织审核、勘验或专家论证,并根据相应结果出具确认意见。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和巢湖市可参照执行。该细则自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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