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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常识 » 预防 » 医疗纠纷胃穿孔都按感冒治,两医院被判赔偿
TUhjnbcbe - 2024/10/19 18:01:00

案情介绍

年5月13日20时,原告之子王某(2岁)因呕吐不适于某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医生予以丁香开胃贴外用。次日下午,王某到服务站复查,家属(原告)告知医生王某一天未进食,小便极少,查体发现腹部较软,服务站医生要求患者补液,但被其家属拒绝。医生遂开了复合乳酸菌粉和山麦健脾口服液口服,中药膏贴肚脐。年5月15日上午,家人带王某医院儿科。儿科医生告知患儿有发热,须前往发热门诊就诊。原告按其要求前往发热门诊就诊,并在发热门诊抽血化验。经血常规检查发现白细胞及中性粒细胞明显高于正常值,体格检查发现腹部稍隆,无压痛及反跳痛,肠鸣音正常。超声检查未见明显阑尾回声,未见明显肠套叠图像及肠系膜淋巴结肿大。初步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胃肠型)、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心肌炎?入院后予以抗感染补液等对症治疗,不久,患儿精神差,心率高达次/分,伴有呼吸呻吟,医院下达病重通知。医院继续治疗,转院途中维持开通静脉通道,补液等对症治疗。转院途中,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出现呼吸停止,予以心肺复苏抢救。年5月15日17时,王某转入医院进行抢救,入院时心电图即呈一条直线,在给予心脏按压,气囊正压呼吸、气管插管、肾上腺素每隔5分钟静脉注射一次等处理,抢救半小时后,心电图仍一条直线,于17时08分宣布死亡。

原告(王某家属)医院存在过错,导致王某死亡,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1某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误诊误治,存在严重的治疗过失,被告2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对患儿病情未予以重视,延误抢救时机,救护车配备的抢救设备及人员配备不足,抢救不力,存在重大医疗过失。两被告的过错与患儿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辩称:1.被告给原告开具的药物不会导致胃肠道穿孔;2.患儿死亡经过尸体解剖明确为胃溃疡穿孔导致死亡,对于幼儿来说胃溃疡穿孔极为罕见,被告的水平确实无法诊断出来,医院就诊时也未能诊断出来;3.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应以鉴定意见为准,原告主张全部责任没有依据,我方的参与度应在10%左右。

医院辩称:1.死者王某曾在被告处就诊是事实,王某死亡的真实原因是外伤性穿孔,就诊时间3到4个小时,整个就诊过程都是抢救治疗过程,被告并无过错,死者的医疗费至今还未与被告结算;2.原告未能提交医疗费发票,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认为应该认定为元,办理丧葬事宜和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刻录光盘80元与本案无关。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死因鉴定:年7月9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验、死亡原因,该鉴定报告认定王某是胃溃疡至胃穿孔、感染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死亡。

鉴定意见:1、某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无为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对于患者王某消化道异常两次就诊均未能予以相应诊断并记录,影响患者及时有效治疗,对患者病情转归存在影响;医院B超检查报告未涉及腹腔积液的描述,存在局限性,不排除由此影响临床诊断。且临床诊断应综合体征、症状和辅助检查等,不能过分依赖B超等辅助检查结果,故判断医院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因此,上述两家医疗单位的临床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王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但是,王某作为2岁幼儿,在其出现呕吐、腹胀、大便两日未解等异常后,其家属未能足够重视,及时选择与其病症相适应的拥有相应医疗水平评价的医疗机构,也具有一定过错。在就诊过程中,未能听从医嘱“输液治疗”以及时控制病情发展,未能听从医嘱接受“胸片检查”,丧失发现“膈下游离气体”的机会,并影响“穿孔”疾患的判断。2、某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王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某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过错参与度为20%左右,医院过错参与度为30%左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两被告处就诊后死亡,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为,某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王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某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过错参与度为20%左右,医院过错参与度为30%左右。据此,综合全案案情,根据鉴定意见书对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的意见,因王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95元,由被告1某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9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与第一被告达成和解,表示仅要求第一被告赔偿元(含诉讼费),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2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69元。

判决结果年9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68元。

笔者提醒

1.小儿胃溃疡。

小儿胃溃疡常发生于小婴儿,多为应激性溃疡,据报道成人病例1.6%开始于4岁以前。小儿消化性溃疡的诊断,较成人困难得多,主要因症状不典型。胃溃疡穿孔后同样症状不典型,不像成人会表现出严重的腹痛、腹胀症状、急性腹膜炎短时间发作,小儿胃穿孔临床症状确实表现出类似于胃肠型感冒。但当患儿出现严重感染、休克表现时,就要高度重视,不能再简单用胃肠型感冒来解释,应当积极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

2.本案鉴定机构结论合理吗?

正如上述小儿胃溃疡穿孔很难从临床症状诊断,本案鉴定机构也认为家属未能听从医嘱“输液治疗”以及时控制病情发展,未能听从医嘱接受“胸片检查”,丧失发现“膈下游离气体”的机会,并影响“穿孔”疾患的判断。林律师认为由两家医疗机构共同承担50%的过错责任偏高,共同承担30%的责任为宜。但被告2认为王某死亡的真实原因是外伤性穿孔,这是无稽之谈,如果是外伤,那体表伤口在哪?或是消化道异物在哪?

3.医疗机构如何避免上述纠纷的发生?

本案2被告惹上医疗纠纷的根源是误诊及对病情估计不足,小儿很多疾病都临床症状不典型,所以针对症状不典型但精神萎靡、一般情况差、甚至生命体征不平稳的患儿,一定要高度重视,尽量留观、住院、完善各项检查,确实有疑难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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