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皖执恢号
本院立案执行夏中友与汪善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生效()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汪善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善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一)被告汪善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夏中友材料押金元并给付劳务费元,合计5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善斌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国土、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发现汪善斌名下无房无车无可供执行财产。
如若知晓被执行人汪善斌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巢湖市人民法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夏中友承诺将给予悬赏金作为奖励。具体如下:
1.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汪善斌下落或财产线索,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或控制举报财产的,奖励举报人元;
2.举报后使得本案得以执行并变现的,再给予变现标的款10%的奖励。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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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天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被执行人信息:汪善斌(身份证号码:350429211;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人)
原标题:《举报有赏!巢湖市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