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医管理
(一)参保职工应当到具备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愿意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生育服务,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实施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二)参保人员的生育和孕产期检查应当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津人发〔〕3号)、《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56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预防艾滋病梅*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妇幼〔〕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津卫妇幼〔〕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异地就医参保职工,参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号)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后,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其中,参保职工因夫妻双方在本市均无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异地分娩手续。
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原则上应事先办理,参保职工因故未及时办理手续的,应在垫付医疗费申报时限内到参保地所属区社保分中心补办。
二、登记管理
参保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妊娠登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住院登记和转诊转院登记。
妊娠登记、住院登记和转诊转院登医院联网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地所属区社保分中心办理。
(一)异地就医登记
1、异地就医登记主要包括异地安置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夫妻双方本市均无直系亲属异地分娩人员四种类型。
2、异地就医登记人员参照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办理生育保险异地登记手续的,可在当地选择1至4家可提供生育保险诊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至少1家具有助产和(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
3、受理时限
社保分中心于每个工作日受理参保职工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符合经办要求即时办结。
4、受理事项
(1)参保职工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7号表),加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章;
(2)提供异地就医登记经办要件;
(3)办理完成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一式两份),参保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分别留存。
5、经办要件
参保职工因需前往异地就医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
(1)提供材料
①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
a.本人异地户口簿复印件(A4)(异地安置)
b.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长期外派证明(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c.本人异地居住证、直系亲属异地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关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d.夫妻双方本市无直系亲属的证明(异地分娩)
③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留存材料
①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②《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
a.本人异地户口簿复印件(A4)(异地安置)
b.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长期外派证明(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c.本人异地居住证、直系亲属异地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关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d.夫妻双方本市无直系亲属的证明(异地分娩)
③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应由市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认定,并开具《鉴定结论书》及相关证明,由用人单位于出具《鉴定结论书》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所属区社保分中心进行申报。
2、受理时间
社保分中心于每个工作日受理参保职工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符合经办要求即时办结。
3、受理事项
(1)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津社保登字3号表);
(2)提供计划生育手术登记经办要件;
(3)办理完成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一式两份),参保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分别留存。
4、经办要件
(1)提供材料
①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鉴定结论书》及相关证明原件;
③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留存材料
①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②《鉴定结论书》及相关证明影印件;
③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三、待遇支付
(一)支付范围
1、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执行时参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其中的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设个人增付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2)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3)妊娠期间因保胎实施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
(4)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6)本人要求的特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7)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策发生的医疗费用;
(8)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9)在非本市协议服务医疗机构和非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2、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策并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持有异地生育登记凭证的,须经本市现居住地或其用人单位所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支付标准
1、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用采取限额、定额和按项目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包括: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
人工干预分娩包括: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助娩)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手取胎盘术、毁胎手术分娩。
引产包括:羊膜腔内(外)注射引产、水囊引产和药物引产。妊娠28周(含)以上,采取或未能及时采取引产方式终止妊娠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引产、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单纯剖宫产等对应的支付项目,确定相应的待遇支付标准。
高危人工流产是指需要住院实施人工流产的下列情况:
(1)年龄小于20岁或大于50岁流产的;
(2)半年内有终止妊娠或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的;
(3)1年内有剖宫产史的;
(4)产后1年之内尚在哺乳期的;
(5)生殖器畸形或合并盆腔肿物的;
(6)有子宫或子宫颈穿孔史的;
(7)带器妊娠的;
(8)子宫位置高度倾屈或暴露宫颈困难的;
(9)既往妊娠有胎盘粘连及大出血的;
(10)脊柱、下肢、盆腔病变不能采取膀胱截石卧位的;
(11)有出血性疾病史的;
(12)并发内、外科严重器质性疾病的。
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
(1)子宫破裂;
(2)羊水栓塞;
(3)前置胎盘、胎盘粘连或植入需采取急救止血治疗者;
(4)产后出血;
(5)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行缝合术的;
(6)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中的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
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是指下列情况:
(1)合并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
(2)合并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急性脂肪肝;
(3)合并重度贫血(血红蛋白低于6g/dl);
(4)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
(5)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危象);
(6)合并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
分娩期内合并外科疾病是指下列情况:
(1)腹部伤口感染、裂开;
(2)合并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急性阑尾炎;
(3)合并肠道梗阻;
(4)合并下肢静脉血栓、静脉炎。
参保职工并发症和合并症患者一次住院时间最长不超过45天。因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及并发症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分娩期生育并发症或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有关待遇支付标准执行。
2、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其中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和剖宫产的(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的除外)。
四、待遇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生育医疗费
参保职工应当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垫付费用发生当月具备正常参保缴费记录(用人单位中断缴费三个月内补缴记录可记正常缴费记录,下同),联网医疗费发生上月具备正常缴费记录(非补缴记录)。
其中,新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计为正常参保缴费月;已参保职工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人员补缴后自正常缴费次月起计为正常参保缴费月,补缴不予补支付。
2、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应当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截至参保人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参保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二)申报时限
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申报时限要求向参保地所属区社保分中心进行待遇申报(与用人单位无隶属关系人员待遇申报时限亦应参照执行。)
1、垫付生育医疗费
(1)生育医疗费
参保职工按规定办理妊娠登记后,其垫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和(或)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所属区社保分中心进行申报。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参保职工垫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用人单位于费用发生时间的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所属区社保分中心进行申报。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
参保职工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后,其垫付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由用人单位于费用发生时间的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所属区社保分中心进行申报。
2、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进行生育津贴申报。
(三)申报方式
1、生育医疗费
(1)联网结算
参保职工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
(2)垫付报销
参保职工因参保人异地就医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进行联网结算的,可到参保地所属区社保分中心进行现场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①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产前检查费门诊票据、费用明细;
③门诊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及诊断证明;
④门(急)诊生育诊断证明及病历;
⑤住院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及出院记录复印件(医院病案室章);
⑥异地急诊就医证明材料;
⑦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生育津贴
(1)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通过登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