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长江和巢湖水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安徽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了“回头看”,针对长江和巢湖水污染治理统筹安排了专项督察,并于年5月11日将督察发现的6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省*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抓紧逐一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省纪委监委根据前期调查组查明的事实和提出的责任追究意见,认真审核,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研究决定,对23个*组织和单位、46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其中:厅级领导干部9人(其中正厅级干部5人、副厅级干部4人),处级领导干部23人(其中正处级17人、副处级6人),科级及以下人员14人;给予*纪*务处分25人,诫勉7人,批评教育8人,书面检查6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安庆市江豚自然保护区严重“瘦身”,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不力问题。年11月至年6月,安庆市委、市*府及相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未经省*府批准,未报原环境保护部和相关部门备案,先后3次违规调整安庆市江豚自然保护区,导致保护区面积由设立时的平方公里减少至.62平方公里,严重“瘦身”。在此期间,年4月,原农业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加强长江江豚保护工作。原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收到通知后仅转发文件,未按原农业部要求跟踪办理,未按要求提高江豚自然保护区等级,也未制定实施方案并上报备案。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安庆市委向省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安庆市人民*府、省农业农村厅向省人民*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安庆市农业农村局、安庆市水利局向安庆市人民*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安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员、秘书长(时任安庆市农业委员会*组书记、主任)*务记过处分,安庆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办公室主任(时任安庆市农业委员会渔业局局长)*内严重警告、*务记大过处分,时任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局局长(已退休)*内警告处分,省农业农村厅渔业局某四级调研员*内警告处分,安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三级教授、校淡水生态研究所负责人行*警告处分。另对安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时任省农业委员会*组成员、副主任、某巡视员(已退休),安庆市水利局*组书记、局长,安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某副教授批评教育,对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书记、主任(时任安庆市*府副秘书长、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副主任)予以诫勉。
二、马鞍山慈湖高新区对长江大保护认识不够,推进不力,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年马鞍山市将尖担沟和昭明沟列入黑臭水体整治名单,年马鞍山市住建委上报尖担沟已完成整治,但至督察时,实际仅完成上游河段治理工程,中、下游河段正在实施整治;尖担沟、昭明沟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浓度超标,慈湖河水质由年V类恶化至年劣V类。此外,慈湖高新区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处置管控不力,园区内露天堆存约10万吨钢渣、2万吨钛石膏等大量工业固废,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责令马鞍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向马鞍山市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向马鞍山市人民*府作出书面检查;分别给予马鞍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时任慈湖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慈湖高新区管委会某副主任、慈湖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某副局长、慈湖高新区环委办主任(时任慈湖高新区环保局局长)、马鞍山市市*管理处主任(时任马鞍山市住建委城市建设科科长)*务警告处分。另对慈湖高新区管委会西部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时任慈湖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予以诫勉,责令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时任马鞍山市住建委主任)、马鞍山市*府某副秘书长(时任马鞍山市住建委副主任)、慈湖高新区管委会某四级调研员(时任慈湖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部长)、慈湖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作出书面检查。
三、亳州市谯城区通风报信,指使、授意企业弄虚作假,应付督察。年5月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安徽期间,交办群众反映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工业区环境污染问题。年6月,谯城区公开反馈称未发现举报问题,并表示将继续开展明查暗访,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年10月、11月,经亳州市抽查复核、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现场核查确认,谯城区未对群众投诉问题认真排查,也未落实整改承诺。年11月15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抽查魏岗镇人造金刚石企业,发现废水废气直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问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谯城区少数领导干部与企业串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