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合肥市法制办公布了《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景区开发行为作出严格限定。同时,对景区的破坏行为,将面临相应惩罚。
一级保护区严禁重大建设工程
巢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包括滨湖、三河、白石天河、槐林、银屏、旗-鼓山、龟山、芦溪、中庙-姥山岛、四顶山十个景区。《征求意见稿》明确,风景区将实行三级保护,并在风景区外围划定保护地带。
设置保护区,意味着不能肆意开发。例如,一级保护区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禁止建设任何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风景区保护无关的建筑。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禁止建设规划确定以外的重大建设项目,限制建设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筑物。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通过编制详细规划,合理安排游览服务设施。
在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乡建设,应与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不仅如此,在风景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均不得破坏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动物、植物、土壤、大气、历史文化遗产等资源。在风景区规划批准之前的已建、在建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则将调整、搬迁或者拆除。
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古建筑
在巢湖风景区内,有着丰富的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古建筑、构筑物及附属构件等。确因保护需要进行迁移和拆除,应事先取得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如何保护好古镇、古村、古建筑?按照要求,相关部门需制定保护实施方案和年度修缮计划,逐步完成基础设施改造、环境风貌整治和修缮工作。同时,加强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在古镇、古村、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风景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取土、放牧、砍伐、修坟立碑等行为将被禁止。
在文物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风貌建筑、古树名木等景观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以及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垃圾,也会面临相应处罚。
破坏景区环境最高罚款20万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风景区内乱扔垃圾,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区内进行活动,对景区环境造成破坏,最高将面临20万元罚款。
在风景区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流动经营、店外经营,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强行提供服务。经营场所的指示标牌,也要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在指定地点安置。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按照核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核定的站点停靠。进入风景区的非营运车辆,则要在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包括举办大型游乐、体育、文化演出等活动,均要通过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报相关行*部门批准。而且,在活动结束后,活动方还应承担景观环境恢复的责任。